关于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云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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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28日(星期一)14:00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7日15:00时至2017年8月28日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康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数为50,7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89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为3,80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1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数为 50,78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8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8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8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8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路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8,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8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路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8,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刘小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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